【風荷載放大系數】的具體用法
發布時間:2024-08-20 人瀏覽
全文強制標準《工程結構通用規范》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。規范中的“風荷載放大系數”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和討論。
1、風荷載放大系數和荷載規范的風振系數、陣風系數有什么關系?
風荷載放大系數是風振系數、陣風系數的統稱。
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中的風振系數和陣風系數都是在平均風壓基礎上的放大系數。它們都是因為要考慮風壓隨時間的上下波動(風荷載脈動)而引入的,只不過陣風系數用于圍護結構,只取決于風場特性;而風振系數用于主要受力結構,除了風場特性之外還和結構的動力特性相關。規范的“風荷載放大系數”是這兩個系數的統稱,第4.6.5條的第1款和第2款分別規定了主要受力結構和圍護結構風荷載放大系數的取值要求。
2、主要受力結構的放大系數不能小于1.2,是對所有工程結構都適用嗎?和原來荷載規范的風振系數適用范圍似乎不同?
是的。和原來荷載規范的規定有所不同,主要受力結構風荷載放大系數的規定,適用于所有工程結構。
作用于結構表面的風壓時時刻刻都在發生變化,即使不考慮動力放大效應、將結構作為準靜態結構(即根據Kx(t)=P(t)計算結構的響應),風荷載引起的響應也是圍繞均值波動的(見下圖)。只用平均風荷載進行設計,將會低估結構的響應。因此,所有工程結構在進行主要受力結構設計時,都應當考慮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,在平均風荷載基礎上乘以放大系數。而且根據通用規范,主要受力結構的放大系數不應小于1.2。
黑實線是結構實際響應隨時間的變化,圍繞著平均響應(黑色虛線)上下波動。藍色曲線是將結構作為準靜態結構時得到的響應,其脈動部分即荷載規范中的“背景分量”。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第8.4.1條,規定了順風向風振的考慮對象,一些低矮房屋和剛度較大的高聳結構不在此列。但荷載規范的條文說明也指出:這些結構原則上也應考慮風振影響,只是由于這類結構剛度較大,風振響應一般不大,不考慮風振一般不會影響其抗風安全性。《工程結構通用規范》本次明確了所有工程結構均應考慮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,這是一個重要變化。
3、對于原先不考慮順風向風振的結構,是否將放大系數取為1.2即可?
可以但未必準確。
作為全文強制的《工程結構通用規范》,其定位是技術法規,作用不是直接指導設計,重點在于提要求、明底線,所以規范中所規定的都是工程建設中的控制性底線要求,其中的量化指標都是最低取值標準,不能將1.2作為風荷載放大系數的一般取值依據。主要受力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取1.2,不違反通用規范的強制要求,但取值不一定合理準確。
4、那風振系數應該如何取值呢?
風振系數仍然可以按照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計算。此外,對于剛度較大的結構,風振系數可以參考陣風系數取值;細長、柔性的重要結構,建議進行風洞試驗。
荷載規范作為技術標準,其內容經受了長期的工程實踐考驗,所以風振系數仍然可以按照荷載規范的規定進行計算。只是風振系數計算值低于1.2的,需要提高取值。原先不考慮風振系數的,需要考慮乘以不小于1.2的風振系數。
在荷載規范未修訂以前,對于剛度較大、荷載規范規定可以不考慮風振的結構,其風振效應可以只考慮“背景分量”造成的荷載放大,即將陣風系數乘以0.85當作風振系數來使用。而對于荷載規范無法涵蓋的重要復雜結構或者重要的柔性建筑結構,建議進行風洞試驗。
5、《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》規定計算主剛架時的放大系數取1.1。通用規范實施后,是將原來的放大系數由1.1改為1.2,還是在原來1.1的基礎上再乘以1.2?
具體情況具體分析,需要以門剛規范編制組的意見為準。通用規范的風荷載放大系數,是考慮風荷載脈動的增大效應,在平均風荷載基礎上的放大系數。因此,主剛架的放大系數應該如何取值,取決于門剛規范風荷載計算公式的物理含義。如果該系數是在平均風荷載基礎上、考慮風荷載脈動的放大系數,則1.1低于1.2的最低限值,需要提高該系數取值;而如果該系數只是考慮門剛屬于風敏感結構而對基本風壓進行調整,則計算得到的仍然是平均風荷載,還需要另行乘以通用規范規定的“風荷載放大系數”。但需再次強調,1.2并不是一般性的取值依據,所以既不是將1.1改為1.2即可,也不是將二者連乘就行,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。
另外,按照現行荷載規范主剛架設計是可以不考慮風振的,而根據通用規范的要求,所有結構都需要考慮風振。這個重要變化會影響門剛規范的修編思路。因此門剛主剛架風荷載的取值方法,應當以門剛規范編制組的意見為準。